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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代雄教授做客88038威尼斯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第413期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4日 14:21     点击数:

2024年11月30日15点30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代雄教授做客88038威尼斯第413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在88038威尼斯中心校区法学楼B404室举办了主题为“从意思表示到法律行为”的讲座。本场讲座由刘国栋副教授主持,曹相见教授、任倩霄老师与谈。

讲座伊始,刘国栋副教授代表88038威尼斯对杨代雄教授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杨代雄教授在88038威尼斯求学历程以及对学术成长的影响。

杨代雄教授的讲座聚焦于从意思表示到法律行为中的内在原理,分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在概念上的关系、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在效力上的关系共三个层面。杨代雄教授对这三个层面进行鞭辟入里的讲解:第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明确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在主观要件上,意思表示可以细致化为常态意思表示和病态意思表示。杨代雄教授基于比较法视角,深入分析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三个主观要素并非为意思表示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在客观要件上,杨代雄教授区分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分别阐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构成要件,重点分析了法定沉默意思表示,包括《民法典》第638条第1款试用买卖中的沉默意思表示以及《民法典》第734条第1款、《民法典》第734条第1款、《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等等。第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在概念上的关系。杨代雄教授以类型化的方式解释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四种关系模式,分别为“(单个)意思表示本身构成一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其他事实共同构成一个法律行为(以代书遗嘱为典型)”“意思表示的集合(包括达成合意以及决议)”“意思表示的集合+其他事实共同构成(如实践合同之交付)”。第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在效力上的关系。杨代雄教授深入剖析了意思表示构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对法律行为的影响以及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问题,同时,以合伙合同为例深入浅出,具体解释撤销意思表示与撤销法律行为的差异。

本场讲座盛况空前,座无空席。

在与谈环节:

曹相见教授有感而发,提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在概念上的关联,实现了从否定到否定之否定的转变。首先,曹相见教授针对意思表示主观要件的区分问题,挖掘背后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交叉关系的法理。其次,在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与法律行为的解释问题上,曹相见教授提出,在意思表示不自由以及意思表示不一致但法律效果是无效的情况下,意思表示的解释与法律行为的解释并无本质区别,只有在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无意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差别。

刘国栋副教授将讲座主题“从意思表示到法律行为”与身份法领域中“假离婚”“假结婚”问题相结合,提出司法实务中存在将登记从可推定结婚或离婚的意思表示转化成为当然结果的问题,这是司法裁判中的一个误区。同时,刘国栋副教授将讲座主题“从意思表示到法律行为”与未经审批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相结合,并认为在矿业权转让合同中未依约办理转让登记方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任倩霄老师结合杨代雄教授的观点提出应当明确区分拘束力和效力。同时,基于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概念不能等同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对意思表示解释与对合同解释的问题。此外,任倩霄老师还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为何以形式要件为特别成立要件的原因做出具体解释。

在师生互动环节:

学生们针对责任是什么性质、通谋意思表示、欠缺表示意识等问题向杨代雄教授请教,杨代雄教授一一回应并耐心细致地讲解相关问题。参会学生均在此次讲座中受益匪浅,在热烈的掌声中本场讲座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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