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办 发表于: 2018-04-07 16:04 点击:345
在4月4日,清明放假的前一天,由88038威尼斯本科生2016级3班主办的第154期每周法律论坛在东荣楼716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论坛邀请到了2016级3班名师班主任王艳梅教授、博士生祝雅柠师姐和硕士生何信龙师哥,来共同讨论民法中“驴友”自助游事故担责的问题。虽然放假在即,但大家热情不减,参加讨论的同学们围绕着长桌,对两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导致教室里的温度都升高了不少。
晚6点30分,论坛准时开始。担任会议主持人的三班班长李纬博同学首先感谢了在百忙之中仍然抽出时间的老师和同学们,之后便借新华社对出行“驴友”的提醒引出了今天的讨论话题,并展示了需要探讨的第一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中,“驴友”小张报名了一个私下组建的两日游旅行团,并缴纳了团费和20元保险费,但“驴头”老刘并未替团员们参保。在旅行过程中小张意外摔倒,导致骨折,随后小张起诉要求老刘赔偿损失。就是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例,其中暗含玄机。参加论坛的同学们足足讨论了近一个小时,大多数同学都积极发言,火药味越来越浓,大家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不断地亮出自己的逻辑与证据,而最终在师哥师姐和老师的总结发言中停止了激辩。大家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几个问题上:20元购买保险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小刘所请求的赔偿义务来自于哪里?驴友参团到底属不属于签订了合同?大家的观点不一而足。
在大家讨论接近白热化的时候,祝雅柠师姐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首先指出,本案中只存在一个法律关系,即基于保险委托合同的无偿委托关系。此时我们的讨论点就一个放在“驴头”老刘是否产生了重大过失,来判定是否存在赔偿义务。由于老刘可以预见并有能力避免,成立重大过失,因此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的赔偿金额,法官应该酌定赔偿过失。至于“驴友”参团,应该属于情谊行为,“驴头”只是收取费用,仅存在安全保护义务。
接着,何信龙师哥对师姐的发言进行的补充。他建议我们应该从请求权基础的角度进行分析。师哥将案件的行为归纳为组织户外旅游的行为和投保行为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并不构成一个旅游合同,因为组织者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只是松散的团体,没有要约也没有承诺,是法律不应该干涉的情谊行为。之后我们应该讨论的,便是此时组织者和同行者应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小张又是否有什么过失。
发言完毕后,在大家期待的眼神下,王艳梅老师对大家此前发言进行总结。王老师首先对师哥师姐和一些同学们所提出的观点进行了肯定。对于“驴友”的参团旅行,司法界和理论界一致认为不成立合同,而只是单纯的情谊行为。本案中又出现了保险合同,使案件变得复杂。因此王老师建议,将受伤的行为和受伤的损失区分开来讨论,更有益于此案。我们的案件讨论,就一个按照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才会有所收获。
简单分析案情后,老师结合着第二个案例,对情谊行为和自甘冒险的行为进行了拓展和延伸。第二个案例相较于第一个,更为典型,也更为简单,就是单纯的“驴友”意外事故,并未牵扯到其他合同关系。对于单纯的情谊行为案件,参照《民法通则》第132条,对于公平责任的规定进行裁判即可(《民法总则》实施之前的案例)。而对于自甘冒险的行为,不仅存在于“驴友”旅行事故中,更存在于体育运动中。若大家对此感兴趣,老师推荐大家可以自行深入研究。老师不仅夸赞了同学们的高水平发言,也称赞了为这次论坛准备的案例很具代表性,两个案例分别侧重于法律的适用上,和理论层面上如何设定法律的边界问题,适合大家进行探讨。
在论坛的最后,王老师还跳出了案例本身,对大家今后的学习进行了指点。对于合同法课上的带大家边学习边思考的上课模式,王老师希望大家认真做好预习复习,积极完成作业,并借此激励大家珍惜课堂时光,重视民法学习思维。
在一片掌声与欢笑声中,圆满结束了本次法律论坛。相信到场的所有人都收获颇丰。大家收获到的不仅仅是案件的分析,更是对于一个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与分析思维,以及对一个问题的思考方式,这些定能让大家大笑一声:我不虚此行!
这或许也就是每周法律论坛的意义。
最后,再次感谢百忙中到场的王艳梅老师,祝雅柠师姐、何信龙师哥,以及所有的同学们,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