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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04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21日 15:12     点击数:

发表于: 2005-03-21 15:12  点击:3036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吉林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方案》《关于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教人字〔2003〕11号)和《关于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0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范围:
1994年1月1日后至2004年10月1日留校(调入)工作,取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但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二、教师资格类别: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要求: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在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要成立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考评小组,按照《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的内容,逐项对本单位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测试,并将《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与测试考评小组成员名单报到人事处师资培养科备案。由组长负责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第4页第五项中签字。已聘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在职教师可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四)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五)教育学与心理学知识要求:已取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六)身体条件要求: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到各校区以上医院体检)。
四、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并分别加贴同一底版的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体检表(含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项目)原件,如果体检表中没有“精神 病史”和“传染病”项目,必须在“结论”一栏中注明,并加盖医生个人印章或公章;
(五)《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七)《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2份(表中除1-3项外,均由所在单位填写,不要加盖单位公章);
(八)《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
(九)教师资格证书用照片一张(要求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五、相关费用:
根据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省教育厅收取下列费用:
(一) 工本费8元/人,包括下列人员:
1.已聘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在职教师;
2.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我校工作的在职教师;
3.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参加我校工作的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的在职教师;
(二)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非高等师范院校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参加我校工作的在职教师,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及工本费共计328元/人。
六、各有关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将申报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软件输入电脑,生成上报文件存入软盘,交到人事处师资培养科。(师资培养科已于首次教师资格认定时提供该软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鉴于此项工作要求时间紧迫,工作量大,请各单位具体负责人员严格按照时间要求进行工作,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提交的材料要逐一核实。《教师资格证书》上所需信息录入有误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在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向人事处师资培养科咨询。
七、具体时间安排:
(一)2005年3月18日、21日、22日为各单位到人事处师资培养科(行政楼820室)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等材料的时间;
(二)2005年3月23日~4月4日为各单位进行此项工作的时间。
(三)请各单位将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装入档案袋中,所提交材料的复印件按附件2所示格式粘贴,所提交材料的原件请直接装入档案袋中,并在档案袋的封面上,按顺序写明袋中材料内容,同时请验收人签字,范本详见附件3。
(四)各单位务必于2005年4月8日前将申请人的材料和相关费用(登记表见附件 7)一并交到人事处师资培养科。逾期未报者,后果自负。
联系电话:5167447

人事处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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