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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法学“新锐”茶座第31期成功举行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1日 08:53     点击数:

科研 发表于: 2015-12-01 08:53  点击:1194

   

2015年11月30日下午6时,第31期吉大法学“新锐”茶座在文科实验楼一楼模拟法庭成功举办。本期茶座由88038威尼斯、88038威尼斯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办,以“成本——收益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研讨主题,主讲嘉宾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著名的法经济学人桑本谦教授。本期茶座由88038威尼斯候学宾老师主持,李拥军教授点评。88038威尼斯孙良国教授、霍海红老师、刘小平老师、以及部分88038威尼斯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出席了本期茶座。

    桑本谦教授从“成本收益分析(CBA)是否可以应用于司法”开始,认为成本收益分析不仅可以应用于立法行为,也可以在司法领域适用。在立法中,当立法者考虑到对某一项行为的政府防控成本高于私人防控成本时,那么这一项行为就不会成为犯罪,而变成侵权行为。桑老师对公私法的划分标准由此衍生,他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就在于是否由国家进行防控,如果国家防控成本过高,那么这项行为就不适合成为公法行为。

    桑老师以“林森浩投毒案”为例,来说明CBA在司法中的适用。林森浩的二审辩护律师提出三点质疑,尤其是投毒行为与被害人黄洋死于乙肝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而投毒是直接诱发黄洋死亡的原因。法官应该判断此案的后果,如果该案犯罪人没有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而是改判故意伤害,那么以后杀人投毒者就有了机会空间,会造成更多毒杀。桑老师指出,案件真相其实并非法官所能够追求的,裁判者更应该对裁判后果予以考虑,因为后果高于真相。过渡迷恋真相会产生如“彭宇案”中法官虽追求了事实之真却导致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下降的结果。CBA在民事讼诉中同样适用,人们制定合同后产生的经济纠纷其实就是在通过成本收益分析的博弈。最后,桑老师总结,成本收益分析不是放弃公平正义,而是追求另一种正义即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讲座结束后,同学们纷纷提问,桑老师都详细进行了解答。提问环节结束后,李拥军教授点评,认为成本收益分析这种经济学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合理解释世界的方法。因为它来源于人类的常识,将人作为理性经济人看待,符合人类交往的天性。

    本次讲座获得师生们一致好评,大家都为桑本谦教授的学识和人格魅力所折服。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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